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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11月18日修订)2022-11-2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
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
开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
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
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
                                    1
性文件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信息使用人提前报送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该外部信息使用人成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公司应按照《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相关要求,提示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和合同契约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提前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相关部门、控
股子公司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保密提示函等文
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因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
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信息使用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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