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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1月18日修订)2022-11-2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9日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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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四)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各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权责范围内各
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
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
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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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发起,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
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形成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的意见,并报公
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工作职责且非个人原因造成重大
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可免予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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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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