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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1月18日修订)2022-11-22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在
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
责研究和审查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大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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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规定的职责权限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
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表决方
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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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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