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江苏新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8日修订)2022-12-09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本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本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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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本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证券事务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事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事务部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公章
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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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的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
面表决、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
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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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决议的公告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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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如有)、会议录
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和记录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则与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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