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 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成立江苏新能金云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筹)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与连云港金海环保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共同 成立合资公司,旨在推进光伏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规模,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公允的市场商业交易条件基础上进行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