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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2023-01-04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
                   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基于对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

计划自 2022 年 4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

于人民币 2.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

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本次增持计划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收盘,

江苏国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公司 A 股股份 19,336,398 股,

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1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50,984,937.60 元(不

含交易费用),增持金额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

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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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江苏国信《关于增持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主体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信系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

的控股子公司,为国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二)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10,575,880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7.27%,江苏国信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江苏国信计划自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

31日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本

次增持股份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具体内容详见《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已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截至2022年12月30日(本次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收盘,江苏国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了公司A股股份19,336,398股,占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2.17%,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50,984,937.60元(不含交易费用),

增持金额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上述增持实施完毕后,江苏国信持有公司股份19,336,398股,占公司已发行


1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国信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从 392,750,677
股变更为 510,575,88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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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总数的2.17%;公司控股股东国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国信共持有公司

股份529,912,2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4%。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发表了专

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国信依据承诺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了

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江苏国信承诺,

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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