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3-01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江苏
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
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
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所进行的调
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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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
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
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
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计入当
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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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二)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变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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