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5-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有友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
产品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或
信托产品。投资期限自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
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二、 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8,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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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权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或信托
产品。投资期限自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闲置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8,000 万
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 12 个月。
三、 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 关于修订《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持续稳定运营以及保护
股东利益,同意修订《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五、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独
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
专户的议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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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实际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
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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