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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19-05-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待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批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友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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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细则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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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
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
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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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三条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
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
东大会相关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
则遵循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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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
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
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应当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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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九条         上述第十八条项下各职权的行使应取得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
略委员会,则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略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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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
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
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
立董事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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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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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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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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