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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05-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
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
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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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权益的实际状况,同时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
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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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潜在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
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
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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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动等
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系的与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通过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召开

各种推介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媒体采访与报道、路演等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
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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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
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
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
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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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
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
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它职能部门、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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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管理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

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
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
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
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
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
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准备相
关会议材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
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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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
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
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
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
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
决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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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
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
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
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
后结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
纸质档案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材
料;投资者调研记录资料等。
      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投资者咨询电子邮件、投
资者咨询电话录音等。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
完整、准确。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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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畅通、认真接听。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
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
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文件,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
来访档案。
      第四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
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
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
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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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拒绝回答。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公司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
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
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应当向
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
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

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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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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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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