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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5-31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
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由《公司章程》或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2 名为独
立董事。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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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
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
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公司的及时联络和沟通、相关信息
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以及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
划或方案;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拟订董事基本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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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拟订年终奖励方案,报董事会决定实施。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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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非主任委员也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以专
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以
书面形式发出,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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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
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
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
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
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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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审议
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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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
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日起的两
个工作日内,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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