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重大投资管理制度2020-04-29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规范性、合理性和
科学性,强化决策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重大投
资的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
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公司
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三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优质、高
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
径: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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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搜集、获得的投资信息;
(三) 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
计划项目;
(四) 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 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及技改项目;公司现有固定资产的填平补齐项目;设立分公司;
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二)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
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
理财等。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
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 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
长要求相匹配;
(三) 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
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 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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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 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
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 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
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 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
择风险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重大投资的决策机构;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一般投资的决策机构。
以上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主要负
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论证、评审;
并向董事会提出评估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项目
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
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
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会同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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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从各职能部
门指定专人共同成立项目实施小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下属内部审计部负责对
项目进行必要的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对项
目进展的披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
的重大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公司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审计、评
估机构对拟投资标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作为公司
对外投资的参考,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投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对一般投
资审批的权限及程序参照《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重大投资审批的权限: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就下列非关联交易行使下列职
权,达到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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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重大投资审批的权限:
(一)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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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按照证券交所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
上述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投资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
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
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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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
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交易仅达到第十八条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第十
八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
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
限的规定。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参见《有友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
大会决定后,原则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
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
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分别按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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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1、董事会审议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
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
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初审,
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
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
说明,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交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责成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同时应将上
述情况及该投资项目的实施结果报公司股东大会备案。
2、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程序如下: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
议负责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对投资方案进
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
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对该投资方
案进行讨论、评审并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批准后责成董事会交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战略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融资和资本运作项目的工
作程序参照《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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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等投资项目,由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
批手续;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包括股
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属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
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或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
审核,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
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九条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
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
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
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
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 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
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
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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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项目(资本经营项目除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
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对重大投
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
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
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
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 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
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
(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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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投资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负责人组织编写投资转让
书面分析报告,交总经理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在处置
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
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投资项目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权限与
批准实施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收回和转让投资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
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 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六个
月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
析等情况;依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
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
(二) 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
项目进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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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
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
(四) 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
规定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
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
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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