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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友食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4-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20361009
 保荐代表人: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刘俊杰
                17 层

                联系方式:021-20361009
 保荐代表人: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王振刚
                17 层


    2019 年 5 月 8 日,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友食品”或“公
司”或“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与有友食品签订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负责有友食品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
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保荐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东北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有友食品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情况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持续督导制度,根据制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度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并制定了相应工作计

作计划。                                  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保荐承销协议并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其中明确了双方在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等方式,对有友食品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有友食品未发生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需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项。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有友食品及相关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等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保荐机构督导并核查了公司及其董事、监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他规范性文件和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公

                                          司董事李学辉先生未能在 2020 年 8 月 24 日
                                         股份数量减持过半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

                                         露减持进展公告事项,公司在获知后立即进

                                         行核实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交易所,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披露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

                                         股份进展及结果公告》(2020-035 号公告),

                                         保荐机构已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于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等人员的证券帐户管理、股

                                         票买卖信息报备管理等工作,避免此类情况

                                         的再次发生。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和

                                         规范性文件,并履行相关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督导并核查了有友食品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保荐机构对有友食品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了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件。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

时督促上市够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   期限内进行了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积极配

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披露文件

易所报告                                 进行修订。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的,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责任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人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情况。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情况。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成熟或重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保荐代表

质量                                       人及项目组成员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2020

                                           年 12 月 24 日对有友食品进行了现场检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情况。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 出现 亏损 或营 业利润比 上年 同期 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

                                             续关注,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

                                             核查,并出具了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
构对有友食品 2020 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
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各期财务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

    通过对有友食品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有友食品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俊杰                   王振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