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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工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10-14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十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          董事会................................................................................................................... 26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34
   第二节          监事会................................................................................................................... 35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6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3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4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三章       附则 .......................................................................................................................... 49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63105807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3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全称: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简称:航天工程
    公司英文全称:CHANGZHENG ENGINEERING CO.,LTD
    公司英文简称:CECO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经海四路 14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59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紧跟国家能源战略,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
大力发展能源化工事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科学的经营管理和先进的企业文
化,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使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加工气化炉及关键设备
    一般经营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和
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压力容器设计;技术
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烟气治理;废气治理;大气
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投资与资产管理;销售机械设备、
五金交电、仪器仪表;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具体经营范围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4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自身能力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调
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2011 年 9 月
 1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净资产                       194,117,648     58.824
                                                       19 日

                                                    2011 年 9 月   64,705,882      19.607
 2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净资产
                                                       19 日
                                                    2011 年 9 月   32,352,941      9.804
 3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净资产
                                                       19 日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2011 年 9 月
 4                                    净资产                       32,352,941      9.804
                  合伙)                               19 日

                                                    2011 年 9 月    6,470,588      1.961
 5                卢正滔              净资产
                                                       19 日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599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7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8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10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1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通知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3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通知期限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14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15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16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17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18
持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十五)项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案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前
述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规定。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9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乘以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董事(或监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但每位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
之一。

                                     20
    因获选的董事(或监事)达不到本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
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或
监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票数相
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或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21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23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24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时间为一年。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

                                    25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由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若
需董事会决策的,由董事会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6
    (十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工作;
    (十九)选举公司董事长;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主任;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八)、(九)(十四)项必须由
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二十)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27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二)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公司股权证、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28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29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30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研究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及
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
考察意见;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含财务负责人一名),

                                   31
董事会秘书一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党委或公司党委考察后,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根据公司党委的意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
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
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33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具体规定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考核和奖惩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34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35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党建工作

                                      36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六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
国共产党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
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为 7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党
委副书记 1 人或 2 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党委决定以下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
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选拔任
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围绕提高关键核心技术
创新能力培养开发科技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
重要事项;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一体
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党建工作重要制度的制定,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八)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
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37
   需要董事会、经理层等履行法定程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上级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经营计划的
制订;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方面的重大
事项;
   (四)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资
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
   (五)企业重大的融资方案、对外担保事项、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财
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建设重大工程、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
和使用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九)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解散、
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十一)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十二)企业考核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员工收入分
配方案;
   (十三)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企业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
理方案;
   (十六)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十七)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38
    第一百七十条     党支部以及企业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
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
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部门)
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意识形态
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
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
事制度,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
由党支部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第一百七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专职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党委可配
备专责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
任职。


                     第二节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
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39
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
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
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0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
配股利;
  3、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1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
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当公司的股票价格或股本规模
与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不匹配时,公司可在上述现金分红之外采取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当年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内部投资、
对外投资或者收购资产等投资项目单笔金额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额的 10%。
   3、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采用股票分红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
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详细记录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管理

                                    42
层建议、参会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主动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预留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将导致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会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后方可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3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44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或公
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或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法定信息披露报刊中一份或多
份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6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47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4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49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少于”,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
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章程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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