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 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 独立董事:付磊、谢鲁江、梅慎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