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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工程:航天工程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04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GUANT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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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02375号


  致: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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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1年10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
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
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3日(星期三)14:00,在北京
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41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姜从斌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11月3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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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42,352,750 票,占公司股份的 63.873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1,549,419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783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审议《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特别决议议案1项,为议案(2)审议《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3)、(4)、(5)、
(6),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的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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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不同意13,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3%,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不同意13,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817%,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1,197,4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44%,不
同意351,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56%,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066,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8563%,不同意351,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2.1437%,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

     (3)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不同意13,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3%,弃权0票,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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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不同意13,4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0.0817%,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关于选举姜从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4.02)《关于选举何国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4.03)《关于选举孙庆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4.04)《关于选举郭先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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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5)《关于选举张彦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4.06)《关于选举朱玉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99.9183%。

     (5)《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关于选举付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5.02)《关于选举谢鲁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5.03)《关于选举梅慎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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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6)《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议,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关于选举林松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6.02)《关于选举莫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同意411,536,01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67%。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次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4,9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3%。

     以上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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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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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周行




                                                       刘梅琳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