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7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源家居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和条件的
规定,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
关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债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
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公司本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要求。
3、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公司就此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制定的《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
有人的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积极回
报投资者,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高效地完
成本次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审议的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
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此次会议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俞乐平
韩灵丽
益 智
2020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