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中源家居
保荐代表人姓名 周琦 上市公司代码 603709
保荐代表人姓名 谢锦宇 报告年度 202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2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意,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家居”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9.86
元,共计募集资金 39,72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790.00 万元(其中发
行费用人民币 26,320,754.47 元,税款人民币 1,579,245.53 元,税款由本公司以
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 36,930.00 万元。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
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
增外部费用 1,963.75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5,124.17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
资报告》(天健验〔2018〕25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自公司 2021
年 1 月 20 日披露《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后,承继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作为中源家居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源家居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 2020 年持
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国 泰君安 已与中 源家居签 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已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备案。
所备案。
国泰君安与中源家居保持密切
的日常沟通,持续关注公司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3 产经营等情况,并对其进行了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持续督
导相关的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法违规事项。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
5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 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生。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中源家居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7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公司治理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中源家居已建立健全完善的内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部 控制制 度并得 到了有效 执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国泰君安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
9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
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泰君安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按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要求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交易所报告。 且不存在应向上交所报告的事
项。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国泰君安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按
11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要求对中源家居的信息披露文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交所报告的事项。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源家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居 及相关 主体未 出现该等 事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项。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源家
13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居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未履行承诺。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机构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司的报道,不存在应向上交所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报告的事项。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
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源家
15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居 及相关 主体未 出现该等 事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项。
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国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泰君安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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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
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中源家
17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居 及相关 主体未 出现该等 事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项。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
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18 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
施等承诺事项。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人员对中源家居 2020 年度持
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和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和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源家居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中源家居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琦 谢锦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