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7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
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和风险规避,
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
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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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构,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在审批额度和授权期限
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决策权并审核签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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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
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三)公司内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
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及盈亏情况进
行审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
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业务部门按月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供财
务部门分析参考。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
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等,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进行审批。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并
将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相关文件。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六)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
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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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
并按文件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预期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解决方案及时
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管理层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
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
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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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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