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家居: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04-27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以及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和
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证券事务代表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与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
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