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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源家居: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2023-04-27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管理控制,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
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设
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未
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
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控
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
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
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
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要求,
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
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
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发生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重大业务
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投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制度
    第十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完善自身
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或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本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
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层
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需有到会董事和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其他重大会议
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需在会议召开 5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
断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
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时,由公司董事长或
其授权委托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结束
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
者通过股东大会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
董事应由公司董事会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根据公司的要求在控股
子公司董事会中行使决策权。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
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应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定,必须保证控
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
行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产生按
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当占非职工代表监事一半以上。控股子
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的,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
   (二)对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控股子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
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四)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列席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在任
免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
指导,同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工作;公司实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轮岗制
度。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
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
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
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
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
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
导。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和进行任何形式的
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相关内控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五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执行,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通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
人,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控股子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
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
幕信息;
   4、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5、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
公章。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报
告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1、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反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重要合同(含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3、遭受重大损失;
   14、重大行政处罚;
   15、子公司章程修订。
   16、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前款所指重大事项的金额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含)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含)以上;
   3、(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
   4、标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 以上;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以上;
   6、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
   7、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如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
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未取得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不得
对外公开任何上述计划。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适
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和奖惩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法律事务、
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依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投资、经营的合规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实施审计监督,
并提出整改意见,控股子公司需根据公司审计部门的要求认真实施整改,并在整
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审计部门备案。
   公司审计部门应将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结果及控股子公司的整改情况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意见并报董事
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公司的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
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并
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1、每年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应提供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
报表。
   2、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提供四季度及全年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
   3、应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
报告及财务报表。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应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
况,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及财务报表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
约束机制,经公司审核后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以之为标
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
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五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
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推荐至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若出现不能保证公司的
经营计划和经营策略在控股子公司得以落实和执行的情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
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
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或撤换等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