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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飘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2019-03-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肖雁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6 楼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华伟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6 楼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飘飘”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2039 号)核准,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4,001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4.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734.18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 5,920.66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0,813.52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到
    账。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 10928 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于 2015 年 9
    月与香飘飘签订了《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之
    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招商证券已与香飘飘签订《保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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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
3                                                    期回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
     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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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违规事项。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
5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之日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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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违法违规情况。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招 商 证 券 督 促 公 司 依 照 最 新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要求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招商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部 控制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
     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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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情况
     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情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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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      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集团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
12   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事项。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香飘飘
     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未履行承诺。
     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香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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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未出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香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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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
     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招商证券严格执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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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香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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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
     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18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利    职务 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益的内控制度                                   的内控制 度,未发生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事 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每月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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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银行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
                                                  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公司的对外担保通过必要了审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20                                                议程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表意见
                                                  执行,并执行反担保。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香飘飘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招商证券对香飘飘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
 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香飘飘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肖   雁                            杨华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