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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飘飘: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5-21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19-035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7           -         2019/5/28      2019/5/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7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已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8 年底公司总股本 419,35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837,5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27        -         2019/5/28      2019/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事项,本次
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蒋建琪、蒋建斌、宁波志同道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陆
家华、蒋晓莹所持公司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免
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 4 幢西楼 13 楼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28801027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