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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飘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7-09  

						证券代码:603711               证券简称:香飘飘                公告编号:2019-043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文                                     现条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网络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由网络服务方确认。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补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形式的方案;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事项;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 7 月修订)》全文详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