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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香飘飘:香飘飘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30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章   董事会议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每年上下两半年度召开,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等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第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 1/2 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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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
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
    若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
者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起受聘议案时,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条件等情
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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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邮件等其
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
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
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五条    就某议题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保留该议题,待
下次董事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
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和其他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
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会议事范围
    第十八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形成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
过并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董事会的报告;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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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五)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由董事会秘书
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应就下列重要事项,每六个月向董事会报告一次,有紧急情
况时,可随时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
    (二)资产情况;
    (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情况;
    (四)财务状况;
    (五)重要职员变动情况;
    (六)环保、安全情况;
    (七)重大法律问题处理情况;
    (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出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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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并须由公司总经理实施的决议一经形成,
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贯彻落实,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就实施情况和存在的
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上违背董事会
决议的,要根据公司规定追究执行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汇报;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
行者提出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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