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开展内保外债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开展内 保外债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开展内保外债业务可以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为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公 司开展内保外债业务不受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规模限制,随时放款;同时该业务 不需新增授信,操作较为便利;且担保、利率、汇率等相关风险可控。同意公司 开展内保外债业务。 独立董事:姚江、张开华、刘炜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