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力医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兑付利息的公告2021-08-17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1-072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兑付利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8 月 20 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1 年 8 月 23 日。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塞力斯债
债券代码 113601
债券类型 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债券发行量 54,331 万元(543.31 万张,54.331 万手)
债券上市量 54,331 万元(543.31 万张,54.331 万手)
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100 元/张
募集资金总额 54,331.00 万元
债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15 日
债券存续起止日期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6 年 8 月 20 日
第一年 0.50%,第二年 0.8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50%,
债券票面利率
第六年 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
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
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成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初始转股价格 16.98 元/股
最新转股价格 16.98 元/股
转股起止日期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20 日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2020 年塞力斯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
信用评级 跟踪第【863】号 01)(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更名为“塞力斯医疗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
定”,维持公司发行的“塞力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保荐机构、牵头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情况 无担保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息、兑付机构 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塞力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0.5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
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8 月 20 日
(二)可转债付息日:2021 年 8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塞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
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4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50 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
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5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 1310 号
联系人:刘源
联系电话:027-83386378
(二)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刘文选
联系电话:028-8146428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