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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塞力医疗: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之法律意见书2022-06-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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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之
                               法律意见书


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塞
力医疗”)委托,就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
期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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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

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

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塞力医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

律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塞力医疗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必备

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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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塞力

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

定<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公司成立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

     2017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武汉塞力斯医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认购股份涉及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二次修订公司<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议案》,同意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认购金额进行相

应的修订。

     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

行的 298,584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

托管手续。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名称及相应修改相关文件名称的议案》,因

公司名称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变更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名称相应地变更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对《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二次

修订稿)和《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等文件相关名称部

分予以修改。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298,584 股股份解除限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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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流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 149,584 股

股份尚未出售。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批准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为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2 年 4 月 6 日,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审议同

意将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

     2.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延长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 6 个月,即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延期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二次修订公司<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及相关配套

文件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

通过本次发行所认购之公司股份完成登记手续并上市之日起计算(即 2018 年 6

月 11 日),将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到期届满。《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二次修订稿)》中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如

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公司 2017 年

员工持股计划第三次持有人会议审议同意将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延

长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

长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同意延长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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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月,即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10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符合《指导意见》、《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延期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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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延期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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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强                        陈一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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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嘉雯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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