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塞力医疗:关于应收账款挂牌转让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06-28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048

    债券代码:113601              债券简称:塞力转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挂牌转让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背景: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溪资管”)购买塞力斯医疗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有的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第四人民医
    院)、徐州市中医院以及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以下合称“上述三家医院”)的应收
    账款后,向徐州市中心医院及徐州市中医院(以下合称“上述两家医院”)提起诉讼,并将
    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公司在配合泉溪资管与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中医院的沟通中,上
    述两家医院希望公司基于前期合作基础及考虑公司与上述两家医院的未来合作,与泉溪资管
    沟通撤诉事宜。

            交易概述:公司近日与泉溪资管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应收账款回购协议

    之 补充 协议》 回购上 述 三 家医 院的应 收账款 。本 次应 收账款 回购金 额合 计为 人民币

    83,670,161.91 元,其中应收账款回购本金为人民币 79,641,000 元,泉溪资管应收账款受

    让及出售期间费用为 4,029,161.91 元(含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资金占用费、泉溪资管已支

    出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

            交易对公司年度业绩影响:因泉溪资管与上述三家医院协商收回应收账款的时间

    相比预期延长,经公司与泉溪资管协商一致,公司于 2022 年 4 月向泉溪资管出具有追索权

    的承诺函。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已出售的应收账款相关风险报酬实质尚未转移(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1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0)),公司收到泉溪资管已支付的人民币 7,964.1 万元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因公

    司应收账款出售及回购期间产生的费用已在 2021 年度核算,本次应收账款回购事项不会影
响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及 2022 年度净利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泉溪资管已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徐州市中心医院及

徐州市中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撤诉申请,后续公司将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收状况,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交易概述
    (一) 前次交易概述
    经公司 2021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挂牌转让部分应收账款债权的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深圳
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中医院以
及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合计 8,367.02 万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浙江泉溪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正式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书》,标的资产成交价格合计为
7,964.10 万元,上述款项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全部到账。
    上述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
    因泉溪资管与上述三家医院协商收回应收账款的时间相比预期延长,经泉溪
资管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于 2022 年 4 月向泉溪资管出具有追索权的承诺函。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已出售的应收账款相关风险报酬实质尚未转移,公司收到泉溪
资管已支付的人民币 7,964.1 万元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因公司应收账款出售及
回购期间产生的费用已在 2021 年度核算,本次应收账款回购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及 2022 年度净利润。
    (二) 本次交易概述
    泉溪资管购买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徐州市中医院以及
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的应收账款后,向徐州市中心医院及徐州中医院提起
诉讼,并将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公司配合泉溪资管与徐州中心医院、徐州市中
医院的沟通中,上述两家医院希望公司基于前期合作基础及未来可合作领域考虑,
与泉溪资管沟通撤诉事宜。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与泉溪资管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约定公司
以人民币 79,641,000 元回购原公司转让给泉溪资管的上述三家医院的应收账款,
公司需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泉溪资管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与泉溪资管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约定公司需支付泉溪资管在应收账款受让及出售期间产生的费用为人民币
4,029,161.91 元(含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资金占用费、泉溪资管已支出的律师
费等必要费用),公司需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向泉溪资管支付上述费用。


    二、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主要内容
   1、卖出方: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回购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甲方同意乙方回购甲方所有的徐州市中心医院(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徐州市中医院及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全部应收账
款”)。
    3、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乙方拟回购的全部应收账款包括:
  (1)甲方对徐州市中心医院的应收账款 37,163,415.47 元人民币;
  (2)甲方对徐州市中医院的应收账款 30,725,758.04 元人民币;
  (3)甲方对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的应收账款 15,780,988.40 元人民币。
    4、双方协商一致的回购交割日为:2022 年 6 月 22 日。
    5、自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回购的应收账款的合法所有者,
享有并承担与全部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前述任一医院于交割日后
(含交割日)向甲方支付款项的,甲方应于收到医院款项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
全额返还至乙方。
    6、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 79,641,000 元(大写:柒仟玖佰陆拾肆万壹仟
元)人民币作为全部应收账款回购价格:乙方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向甲方全额
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7、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
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争议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判为无效,不影响本
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
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二)《应收账款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卖出方:浙江泉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回购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在上述应收账款受让及出售期间产生的费
用合计为4,029,161.91 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零贰万玖仟壹佰陆拾壹元玖角壹
分)。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之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费用由乙方
全额承担,乙方应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付款前,甲方应向乙
方开具相应金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3、双方一致认可,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第 1 条款项后,乙方即履行完毕其
所有义务,甲方不得再就本协议所述应收账款受让及出售事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
利或款项。
    4、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向泉溪资管出具有追索权的承诺函,导致已出售的应收账款相关风
险报酬实质尚未转移,公司收到泉溪资管已支付的人民币 7,964.1 万元款项计入
其他应付款,因公司应收账款出售及回购期间产生的费用已在 2021 年度核算,
本次应收账款回购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及 2022 年度净利润。
    2、泉溪资管已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徐州市中心医院及徐州市中
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撤诉申请。
    3、公司后续将通过多元化手段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并将应收账款回收作为
2022 年主要工作之一,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稳健发展。公司将持续关注
相关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