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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塞力医疗: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7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2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塞力
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联系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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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一)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

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
性。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有关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
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有关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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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
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

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
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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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若公司已经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公司应将该事项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
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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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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