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
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
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以及投资项目
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资设立企业或者或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
资、合作企业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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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现有或新增企业的增资扩股;
(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投资以
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
(六)债权投资、委托贷款等;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决策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在各
自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总裁/联席总裁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
外投资进行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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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涉及到“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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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
收入,视为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述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
收入。
第七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章程》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裁在权限范围内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
义签署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必须由有相关资格的中介
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价值重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投资
价值。
第十条 对外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
投资方式、作价依据、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
须将投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申报、审批及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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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
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
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
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并上报管理层。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部门的调研结果及投资计划、项
目可行性报告等文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聘请专
家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 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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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收回及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收回情形时,实施小
组(或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章程》、《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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