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总裁/联席总裁工作制度(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
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特制定总裁/联席总裁工作制度。
第二条 总裁/联席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
负责人。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
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裁/联席总裁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经
营管理层其他成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裁、联席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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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设联席总裁若干名,并根据需要设副
总裁若干。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经营管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
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必须
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裁/联席总裁及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每届任期 3 年,连
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裁/联席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并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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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裁/联席总裁,该聘任无效。总裁/
联席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后,应与公司经营管理
层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裁/联席总裁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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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十二条 总裁/联席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
一名副总裁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30 个工作日
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三条 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总裁/联席总裁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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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联席总裁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一)至(五)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
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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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如总裁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副总裁职权
第十六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联席总裁工作,对总裁/联席总裁负
责,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
裁/联席总裁报告工作。副总裁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裁/联席总裁
的职权和义务相对适应,由总裁/联席总裁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七条 副总裁可以向总裁/联席总裁提议召开总裁/联席总裁
办公会。
第十八条 副总裁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裁/联席总裁
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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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总裁/联席总裁负责制下的总裁/联席总裁办
公会会议制度。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履行总裁/联席总裁职责及研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
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审议事项:
(一)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审议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需由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审
议的事项;
(十)审议有权提议召开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人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议由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召集并
主持,必要时可由总裁指定的副总裁召集和主持,出席总裁/联席总裁
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
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个月月初召开一次,作为例会。总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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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总裁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联席总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总裁/联席总裁认为必要时;
(三)全体副总裁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
题,同时兼顾全面工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
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裁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总裁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总裁/联席总裁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裁/联席总裁
办公会议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担任记录。总裁/联席总裁办
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裁/联席总裁办公
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财务总监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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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裁/联席总裁进行工
作。财务总监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工作职权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
件并向总裁/联席总裁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
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
和检查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
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
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
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
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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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向总裁/联席总裁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裁
/联席总裁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总裁/联席总裁的解聘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裁/联席总
裁: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裁/联席总裁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裁/联席总裁任职条件情况的;
(三)不能继续履行总裁/联席总裁职务的;
(四)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条情
况需要提前解聘总裁/联席总裁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
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
第三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
态时,总裁/联席总裁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二条 总裁/联席总裁提出辞职,应提前 2 个月向董事会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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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三十三条 总裁/联席总裁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
效,在董事会批准前,总裁/联席总裁要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总裁/联席总裁辞职、被解聘或到期离任时,应进行
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总裁/联席总裁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包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裁/联席总裁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裁/联席总裁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
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裁/联席总裁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
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裁/联席总裁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
之中,总裁/联席总裁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裁提交
辞职报告,由总裁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总裁/联席总裁及经营管理层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
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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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总裁/联席总裁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
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裁/联席总裁认为
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裁/联席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生产
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裁/联席总裁应及时做出临时报
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裁/联席总裁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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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联席总裁应在接到
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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