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2019年4月修订)2019-04-26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域生态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域生态
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秘办为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其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
责,负责内幕信息报告、传递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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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
何媒介或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资料,除非系履行法规规章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联席总裁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裁/联席总裁无法履职;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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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出售;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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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或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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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应当按要求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完整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外,还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
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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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
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
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董秘办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部报告义
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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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
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它媒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粘贴或讨论。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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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
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
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
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
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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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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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天域生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序 姓名(自然 所在单位/ 登记时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息所处 登记人
号 人、法人) 部门 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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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声明书
致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的规定,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态”)拟进行的属天域生态的内幕信息,鉴
于我目前所任职职务□/我单位接受天域生态委托□,本人属于天域
生态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自本人接
触或知悉/能够接触或能够知悉天域生态上述内幕信息之日起,负有
上述内幕信息保密的责任,不泄露上述内幕信息,不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保密制度》的关于“禁止内幕
交易”相关规定。
特此声明。
本人自愿做出上述声明,且已完全理解上述声明的内容,并愿为
上述声明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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