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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广天择: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6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3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4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5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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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6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7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8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9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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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财务顾问;

         (5)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6)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
            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10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1)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2)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3)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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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①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②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③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④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第11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先由资金使用部
         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应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12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1)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
            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 4 页/共 12 页
第13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14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
         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15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 5 页/共 12 页
第16条   公司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1)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2)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17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18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
            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 6 页/共 12 页
         (3)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
            细计划;

         (4)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5)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
            响;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19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
         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

第20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21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1)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 7 页/共 12 页
第22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23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24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存在下列情形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1)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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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
         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
         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第25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26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
         容:

         (1)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4)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
            意见;

         (6)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27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28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9 页/共 12 页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
            募投项目的意见;

         (7)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29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30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
         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第 10 页/共 12 页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31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
         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
         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32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2)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3)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如适用);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5)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6)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7)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8)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第 11 页/共 12 页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33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34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35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37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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