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1月)2022-11-26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
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4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5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6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人数视公司实际业务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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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审计部设的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8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10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
(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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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11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权限: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
报送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
审定公布后施行;
(6)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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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2) 其他与审计职责有关的工作。
第12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募集资金
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13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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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15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16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
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17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
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18条 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19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20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
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
内部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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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募集资金使用、提
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及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22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24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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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5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26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27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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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28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
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9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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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列内容:
(1)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30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31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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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32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33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
第34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1)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35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36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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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3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8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9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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