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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迪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08-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
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
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
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标准要求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具备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增加市场前景好的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
提高经济效益;
    (二)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增加利润;
    (三)有利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
    (四)扩大公司知名度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五)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六)能够为公司增加收益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事项有: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
对值低于 0.05 元时,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的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总经理的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虽未达到必须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对外投资,如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可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经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
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技术动态并结合公司长远规划及现有生
产状况,提出项目设想。由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
由技术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论证,会同设备部门对引进设备厂商进行筛选,与
设备厂商进行技术交流,综合形成拟定的项目材料。提交公司专题会议讨论;
    (二)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将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项目材料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审
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
    (三)负责业务拓展的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准备,并与研究中心对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编写项
目建议书,最终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四)批准立项的项目报董事会秘书,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
大会讨论;
    (五)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虽然金额未达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定其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则负责业
务拓展的部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财务、基建、销售、生产等)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
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由实施小组或相关
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
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规定办理,需要补充规定的应由合资合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公司
批准后予以施行;
    (五)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
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
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
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
社会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二)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实施小组(或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
告,按本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七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 “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执行。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