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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迪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
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在公司内部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二)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三)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四)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最终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
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和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四)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和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
或机构的总称。
   第七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三)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四)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五)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
    (六)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七)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八)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
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
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十四条       为证券部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维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的方式尽可
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
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充分关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的相
关信息,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由董事会秘书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
回复。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
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
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互动平台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
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来访汇报制度。公司证券部根据与投资者的日常交流,
定期编制《接待投资者来访报告》,及时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供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
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
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本《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