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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迪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
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
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
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
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
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 2
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或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报告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
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
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邮件等方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
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
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
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
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
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