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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迪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8-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
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1 号指引》”)、《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
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 1 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
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
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
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的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