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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迈科: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10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2019-003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召开

            的第三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议案》,对《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原章程                                            修订后
号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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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董事会秘书。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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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公司债券;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1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前款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议决议。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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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

4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列席会议。                                           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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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2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                                               ……

    ……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

    工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经理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分之一以上董事、总裁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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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下列事项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下列事项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                                               ……

    (七)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下列事项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会         下列事项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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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

    (七)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七)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

8   总工程师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工程师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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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连任。                                            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

10   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报告工作;

     ……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     第一百四十九条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其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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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出。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事项,由总裁作出。

     ……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总裁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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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实施。                                            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13   分工;                                              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14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     第一百五十三条 副总裁协助总裁的工作并对总裁负

     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    责,受总裁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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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    有关的业务文件。总裁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裁可受总

     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裁委托代行总裁职权。



                 在修订《公司章程》中,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章节、条款序

                                                     4
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

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原文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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