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2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对《关于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明确回购股份用途,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次明确公司回购股份用途,计划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推动公司股
票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是对《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
心,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
3.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不
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
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有可行性。
4. 本次回购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明确回购股份用途事项合法合规,具有可行性
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明确回购股份用
途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