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7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
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出具的
各项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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