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4-22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
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博迈
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
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负有“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所在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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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
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其职
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
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 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 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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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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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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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十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三百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七) 其他重大事项: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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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购股份;
6. 吸收合并;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 权益变动和收购;
9. 股权激励;
10. 破产;
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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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九)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
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 公司总裁、董事、财务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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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六条第(四)项或者本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
的文件资料以书面方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交证券部。
所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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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
料。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人需同时告知并确定本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
名,也可就此单独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拟报告的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部门、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要求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定期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经营计划、
投资计划、融资计划、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
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
事变动信息及证券部要求的其他信息),以便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出现下列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形
成相关文件、资料:
(一)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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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实质性的协商或者谈判阶段时;
(三)部门负责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派往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 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三)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四)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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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除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外,董事会秘书发现
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
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或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
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追究
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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