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2-04-22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迈科海洋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五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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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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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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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
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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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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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
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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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在知悉上述相关信息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安排证券部做好相关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登记、汇总、备案
等工作。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
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公司应按照公平
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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