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2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
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及发表意见;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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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
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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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
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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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采用书面形式通
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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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
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
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七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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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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