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2022-10-18
证券代码:603727 证券简称:博迈科 公告编号:临 2022-
050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
北京水木氢源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氢能一期基金”)
投资金额: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迈科”) 全资子公司
天津博迈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资管”) 以 4,400 万元人民币认
购氢能一期基金份额,并依照相关认购协议和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
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由于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
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投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情况以最终签署版本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
一、 本次投资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迈科资管与深圳水木易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成合作意向,计划入伙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氢能一期基金,博迈科
资管以人民币 4,400 万元认购氢能一期基金份额。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深圳水木易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0038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志道易德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08 月 01 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总额:1,445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或创立科技型企业
或其它企业和项目;对企业提供技术、管理、财务等顾问服务
股权结构:海南易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合伙份额 48.44%;北京水
木华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合伙份额 40%;北京志道易德咨询有限公司持合伙份
2
额 6.92%;北京水清科技有限公司持合伙份额 4.64%。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2 年 6 月 30 日(万
2021 年度(万元)
财务数据 元)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382.89 1,819.98
负债总额 1,238.64 1,270.29
净资产 1,144.25 549.69
营业收入 1,146.69 377.36
净利润 3,883.13 -594.56
资产负债率 51.98% 69.80%
深圳水木易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6841,除本次共同投资
外,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
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其资信状况不影响本次共同投资。
三、 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北京水木氢源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TP0630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水木氢元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0-07-21
经营期限:2020-07-21 至 2028-07-20
3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总额:67,444.44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 2 号 2 号楼 2 层 666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下期出资时间为 2027 年 12 月 31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投资人情况:
序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名称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
1 北京市东升锅炉厂 有限合伙人 20,000 29.65
2 北京水木氢元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800 1.19
3 北京市大兴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9,900 29.51
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0 29.65
5 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迪荡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6,744.44 10.00
合计 67,444.44 100.00
公司投资氢能一期基金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四、 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期限
1.1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八(8)年,自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合伙
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自成立之日起的前四(4)年为基金
的投资期,后四(4)年为基金的退出期。
1.2 如经营期限届满前三(3)个月,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仍未全部退出,经普
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可以延长退出期的期限,但每次
4
延长的期限为一(1)年,且总共仅可延长二(2)次。如延长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
建议未获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本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
变现本合伙企业资产。
1.3 合伙企业投资期届满,合伙人未完全实缴出资的,或实缴出资在预留合
理费用及税后仍然还有资金的,则普通合伙人应制定处置方案并且报送合伙人大
会审议。
(二)出资缴付
2.1 合伙人的出资根据管理人的缴付通知书安排缴付,本合伙协议签署后的
最近一期出资后,除滨化股份外,其他合伙人各自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占认缴出资
额的比例应为 89%。
2.2 剩余资金在前一期出资(含开放期入伙合伙人新增实缴出资)的 70%已
经使用完毕(投资项目的,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为标准,投资子基金的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金额的 50%或子基金安排缴付出资为标准),管理人即可以
向各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并安排最后一期实缴出资,各合伙人应在收
到书面《出资缴付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付出资。
2.3 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前,拟投资项目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2.4 各合伙人按照管理人发出的《出资缴付通知书》要求实缴应付出资额后,
基金方可对外投资。如出现个别合伙人未按照《出资缴付通知书》要求履行出资
义务的,管理人在未征得基金全体合伙人同意前,不得新增对外投资。
(三)合伙企业的费用与税
3.1 本合伙企业费用的种类:包括本合伙企业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合伙企业
托管人的托管费(如有)和本合伙企业运营费用三部分。
5
3.2 本合伙企业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
基金投资期内管理费费率为:2%/年;基金退出期内管理费费率为:1%/年;
基金退出期延长期间及清算期(含清算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3.3 本合伙企业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按《托管协议》约定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3.4 本合伙企业运营费用:
(1)合伙企业开办费:本合伙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所发生的的费用,包括经
营住所租赁费、工商注册代理费、银行证券等机构开户手续费。
(2)本合伙企业应承担的税收;
(3)本合伙企业年度内发生的本合伙企业自身的年报审计费、律师费、评
估费、公证费、合伙人会议费、股权交易费、变更登记、工商年检、信息披露费、
免税手续及各项行政性收费等;
(4)本着维护本合伙企业利益原则聘请独立第三方为本合伙企业自身获取
的、包括投资项目筛选评价、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在内的
法律建议、融资建议、税收建议、会计建议(包括审计)的律师费、顾问费、税
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其中能够由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第三
方承担的,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应尽可能促使方承担。但是未实现投资的项目尽
职调查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等费用应由管理人承担;
(5)管理、运用或处分本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
费性质的交易费用、本合伙企业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
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印花税、合伙企业印花
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6
(6)本合伙企业自身的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7)为维护本合伙企业的权利以本合伙企业为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所发
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8)本合伙企业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本合伙人会议确认应由本合伙企业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可分配资金的分配方法与顺序
除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按另行约定的条件、方法及顺序进行分配外,本合伙
企业单笔或者累计可分配资金达到人民币 200 万元之日也称为“可分配资金核算
日”,管理人应该在各可分配资金核算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约定进行收
益分配:
第一轮:返还各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
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都首先按可分配资金核算日全体合伙
人实际缴纳出资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直至按照累计方式计算全体合伙人截至
该可分配资金核算日所获得的所有分配收益的总额已等同于全体合伙人已经支
付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第二轮:各有限合伙人 8%的优先回报
完成第一轮收益分配后,本合伙企业可分配资金仍有余额的,则向有限合伙
人进行分配,直至按照累计方式计算各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投资收益均获得分配为
止,有限合伙人的预期投资收益按如下公式计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8%×该笔实缴出资的实际天数(即:该笔出资实际到账日之日起,并截止按本条
相应收回各笔实缴出资额之日止)÷365 天。有限合伙人分期出资的,则应分开
计算每笔实缴出资的预期投资收益。
7
第三轮:普通合伙人追赶回报
如可分配资金按照方式第一轮、第二轮分配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向普通
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在本轮所获得金额为 R,
R=第二轮中有限合伙人所获优先回报金额÷【80】%×【20】%;
第四轮:超额收益分配
如可分配资金按照本条第一、二、三轮分配后仍有剩余,则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按照 20%:80%的比例进行分配。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可分配资金核
算日实缴出资额的相对比例进行分配。
但是,如果出现投资排除的情形,管理人应当召开合伙人会议,向全体合伙
人明确说明某项目应实施投资排除,不同意投资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该项
目的分配,亦不承担该项目的成本和亏损。
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同意按其他条件、方法及顺序进行分配
的,以合伙人大会决议为准。
(五)合格投资人身份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合伙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的要求,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合格
投资人资格的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乙方知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R4 较高风险】产品,适合【C3 积极型】的
投资者。乙方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合伙
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人签署本认缴承诺书,表明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合伙企业
的风险和损失。
8
(六)投资人声明
乙方同时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6.1 乙方认缴合伙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6.2 乙方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
合伙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
不会与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6.3 乙方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合伙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
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合伙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6.4 乙方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
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6.5 乙方承诺将遵守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七)退伙
7.1 有限合伙人退伙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后,普通合伙人应以届时之公允价格办理该合伙人的退伙
事宜: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质
并影响本合伙企业经营的;
(3)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存在重大权属争议导致直
接、间接严重影响本合伙企业经营的;
9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5)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伙企业法》第 48 条规定的情形、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
约定的其他情形。
7.2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
除名:
(1)《合伙企业法》第 49 条规定的情形;
(2)失去主体资格条件或存在主观故意进行欺诈、泄密和利益输送,并且
其他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其退伙;
(3)其他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五、 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自身发展战略及对行业发展方向的研判,加快向新能源领域探索的
步伐,积极寻找氢能领域投资机会,寻求与国内头部投资机构合作、拓展氢能相
关业务。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发展需求,有利于强化公司竞争优势,促
进公司业务的长远发展。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由于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行业环境以及投资管理等各方面不
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其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期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
注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后期管理进展情况,积极防范、降低和规避
投资风险,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0
特此公告。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8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