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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迈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作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迈科”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博迈科签署的《持续
督导协议》,兴业证券对博迈科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上
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博迈科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7 月 20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兴业证券对博迈科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单吟

 保荐代表人           朱译、单吟

 联系电话             021-38565703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27

注册资本               281,719,277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1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 14 号

法定代表人             彭文成

控股股东               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彭文成

联系人                 王新

联系电话               022-662199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
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中
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
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
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确保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良好运行;
    2、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
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
制;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职,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对外提供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是否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等事项;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访谈沟通、查阅信息披露
文件等方式,确保上市公司贯彻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募集资金监管
协议;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检查报告及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建造基地场地规划及实际情况需要,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终止“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工程
项目”建设,并对该项目尚未投入的剩余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变更,投向变更后的
募投项目为“临港海洋重工建造基地四期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控股股东被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博迈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因信
息披露和违反首发减持承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警示
函的情况,具体如下:
    控股股东于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4 月减持博迈科股份,披露的减持股份计
划未完整披露首发承诺中提及的关于发行价的调整规则;实际减持过程中,存在
减持价格低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对应的发行价的情况;后披露的减持股份结果公
告中,“减持价格区间”与实际情况不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对控股股东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控股股东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和积极整改,要求控股股东
切实加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账户管理、谨慎操作,强化
合规意识、提高警惕,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上市公司也进一步加强大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三)全资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博迈科”)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1、2022 年 5 月 17 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向天津博迈科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因天津博迈科未对两家分包商统一协调管理而对其处以 4.9 万元
人民币罚款。
    保荐机构知晓相关情况后,督促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
公司积极整改,公司一方面加强了分包商管理,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场地安全管理
智能化建设进程,并在整改完毕后出具了相关整改报告。
    2、2022 年 7 月 6 日,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向天津博迈科出具了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天津博迈科存在部分叉车超标排污的情况,责令其改正
并对其处以 2 万元人民币罚款。
    保荐机构知晓相关情况后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公司已改正超标排污行为并将
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四)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1 年 8 月保荐机构出具《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原委派的
保荐代表人王科冬先生、李圣莹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上市公司的持续
督导和募集资金监管工作,经兴业证券研究决定,授权朱译先生、单吟女士接替
担任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和募集资金监管职责。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
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
的现场检查、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
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
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除控股股东通过博迈科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和减持股份结果
公告存在信息披露瑕疵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
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
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