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博迈科 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博迈 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 诚信状况良好,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高质量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能够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