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迈科: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3-04-22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侯浩杰先生、
陆建忠先生以及汪莉女士,成员组成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公司制度的要求。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侯浩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7 年出生,中央党校经
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1 年至 1987 年就职于石油部施
工技术研究所,1987 年至 2008 年就职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历任办公室副
主任、人事教育处处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书记、副总经
理;2008 年 2 月任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2017 年 5 月至今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委员会专家。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陆建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4 年出生,上海财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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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计学专业毕业,中国注册会计师。1982 年 12 月至 1986 年 8 月任上海市日
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1986 年 9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上海海事大学财会系
讲师、副教授;1997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部合伙人;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9 月,历任上海德安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市场总监、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15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杭
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常熟
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1 月宁波乐惠国
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2019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仪电(集团)有
限公司外部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兼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 月至今任中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3、汪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出生,南京大学法学
博士。1990 年至 2002 年先后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公司从事海事海商法
务和商务工作、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
2002 年月起在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任教,现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2015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就
职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2016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铜陵有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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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2 月至今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2022
年 1 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兼任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中担任职
务;同时,我们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亦不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股东,我们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
间亦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对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6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我们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会情况
事姓名 本年应参加 出席股东大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会的次数
侯浩杰 6 5 1 0 2
陆建忠 6 6 0 0 1
汪莉 6 5 1 0 2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我们本着审慎的态度行使表
决权,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对相关议案提出异议。
(二) 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下设有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共 4 个专门委员会,并根据我们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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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特长,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情况如下:
1、侯浩杰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战略委员会委
员;
2、陆建忠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3、汪莉女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
委员。
报告期内,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
审阅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制定和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参与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研讨等工
作,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三) 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我们行使独立董事自身职权时,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
时与我们沟通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保证了独立董事应有的知情权,
能够使我们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态。同时,积极落实我们运用专业知
识和企业管理经验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其积极配合度使得我们充分发挥了
自身监督和指导职能。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尚存在的少量小额关联交易事项,
均是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均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交易原则进行,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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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
用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基于公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项目履约担保以满足其正常的项目执行,同时
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向银行和中信保申请授信额度而提供相应的担保,不存在违
规和逾期情况,除上述情况再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亦不存在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基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内进行使用,风
险可控,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可持续发展。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1 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70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510,184 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0,299,712.43 元。
报告期内,我们针对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和需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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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进行确定及发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对其进行审核,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五) 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要求于 2022 年 7 月发布了 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履行了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并且具备相应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
工作的质量,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相关工作要求。我们为其续聘为公司审计
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出具的审计报告能
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七)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重视投资者回报,建立了持续稳定
的分红政策,自上市后每年度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金分红。我们认为,公司长
期持续分红的政策,能够在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积极回报全
体股东,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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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关注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
稳定股价、避免同业竞争等事项做出的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主体均严格履行
承诺,未出现违反自身承诺的相关情形。
(九)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报
告、2022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以及完成披
露各类临时公告共计 61 份。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现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
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扎实推进内控制度的实施,切实提高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
险防范能力,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一)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相关议事规则积极履职
尽责。2022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6 次会议,审议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决策,保
障公司各项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年共召开 5 次会议,对公司
各期财务报告、续聘审计机构、投资设立公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全年共召开 1 次会议,对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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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委员会全年共召开 2 次会议,对战略委员会工作报告、全资子公司投资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年共召开 1 次会议,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赋予的各项职责,充分
发挥了各自应有的作用,很好的促进了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及各项制度规定,充分运用自身在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长,独
立公正、忠实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和决策,对董事会的规范
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 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谨慎独立、勤勉忠实的原则,一如既往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和义务,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和专长,
有效提升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能力和效率,对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
尤其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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