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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韵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2-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2月
18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北路6号上海宝隆花园酒店2号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9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
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9年2月1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
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8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松江区玉树
北路6号上海宝隆花园酒店2号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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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
名,代表股份 3,36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除前述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93,709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9.8453%;
反对:75,420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1547%;弃权:0 票,占本次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
     2.《关于向新疆愚恒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并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82,432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5.1381%;反
对:244,397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4.8619%;弃权:0 票,占本次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
     3.《关于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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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4,782,432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5.1381%;反
对:244,397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4.8619%;弃权:0 票,占本次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
     4.《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750,632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94.5055%;反
对:273,757 票,占本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5.4459%;弃权:2,440 票,占本
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048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数据,公司股
东段佩璋、方小琴、方烨参与了上述第 2、3、4 项议案的表决,而该等议案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前述股东应回避表决,故公司在计算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时剔除了
前述股东的投票数量。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
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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